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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老的儿女不信主怎么办:解经原则

2017-08-07 Justin Taylor 健康教会九标志


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提前3:4-5)


如果一个人的孩子不信主,他还能被提名或者继续作长老吗?提摩太前书3章4-5节和提多书1章6节的经文引发了这个问题。


对此有两个基本的解释。道格拉斯·威尔逊(Douglas Wilson)言简意赅地总结了第一种观点:“如果一个人的孩子偏离信仰(无论是神学上的,还是道德上的),那他基本上就没有资格从事教会的侍奉。”[1] 亚历山大‧斯托奇(Alexander Strauch)提出第二种解释:“这里的差别不在于孩子信主或不信主,而是在于孩子是顺服、听话还是没有规矩,不服约束。” 斯托其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孩子的行为,而不是他们在永恒中的位置。”



在教会和家庭忠心地服事


保罗在提摩太前书3章1节的逻辑很清楚。第5节后半句反问(“人若不知道管理自己的家,焉能照管神的教会呢?”)即是从保罗在第4节中强调有秩序的家而来。“好好管理自己的家,使儿女凡事端庄顺服。”因为“信主之人的家就像一间小的教会” [3]所以,“如果一个人无法使自己的儿女尊重顺服自己,他就很难用教会纪律来警戒归正会众。” [4]这意味着对长老或长老人选而言,如何管理治理他的家庭对他是否胜任长老职分至关重要。约翰‧斯托得对此慎重总结道:“已婚的牧师被呼召带领两个家庭,他的家庭和神的家庭。前者是后者的训练场。”[5](参考马太福音25:14-30——在小事上忠心的,在大事上也忠心。[6])解经家们通常对上述分析抱有共识,但当我们深入讨论井然有序家庭的实质时,分歧就开始出现了。



长老的孩子必须信主吗?


围绕这些经文最有争议的问题在于,保罗是否要求长老的孩子必须信主,还是要求他们必须忠心、顺服、听话?“Pistas”一词在教牧书信中,既可以解释为“信主的”,也可以表示“忠心的”(前者作为名词参考提前6:2;后者作为名词参见提后2:2)。所以,单纯的字词研究无法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我建议可以通过提多书1章6节与提摩太前书3章4节的平行参照对比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比较合理地认为希腊文的tekna echonta en hupotagç(“儿女凡事端庄顺服”;提前3:4)是和多1:6中的tekna echôn pista(“儿女信主”)同义。换而言之,pista的儿女就意味着端庄顺服(en hupotagç)的儿女。这也意味着,提多书1章6节“不是放荡不服约束的”就是pista的具体表现。


考虑到这一点,我倾向于相信保罗要求长老儿女端庄、顺服,而不是必须得救。对此,还有以下四项理由。


第一,提前3:5的问题与第4节中提到的长老治理的能力息息相关。一般而言,顺服的行为并不要求外在神奇力量的介入。即使是一个好的实验员只要有好的计划与准备,也能让老鼠按指令行动。当然,好的家庭治理能力不能产生得救的信心,虽然一个敬虔的家庭虽然不能产生信仰,但往往能促进家庭成员的信仰。


如果我们坚持认为孩子的得救取决于父亲治理家庭的能力,其实是给人的行为强加了不合乎圣经的作用。斯托得由此提出的应用十分清楚:“从这个原则延伸而来,如果一个长老连最易受到他们影响的孩子都无法赢得,那他就很难带领陌生人信主。” [8]这是什么意思呢?这难道不是在说,如果你治家有方,不信主的人就会因此通过你的侍奉认识主吗?


第二,即使是最好的牧者,在他的教会和他影响的范围内也有不信主的人(加1:6)。这里的逻辑是,即使大家庭中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信徒,一个人仍然可以很好地管理大家庭(教会)。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一个人也可以管理一个小家庭(他的家庭),即使并不是所有成员都是信徒。


第三,坚持长老的孩子必须信主,会引发部分令人不愉快的问题。如果一个长老,有几个孩子信主,但是有一个孩子不信主,那他能成为长老吗?如果他的大部分孩子信主,那他是个好的家庭管理者吗?或者,这个不信主的孩子,会影响他的整体管理能力吗?如果是,那为什么他会有信主的孩子呢?威尔逊写到:“一个人可能因为他六个孩子中的一个否认了信仰而决定(我想,应该决定)辞职。但是如果同个长老会中的另一位牧师也有类似的情况,而且他的另五个孩子信主,这位长老却不认为应该辞职,这就会在教会里带来很大的分歧。”所以,这里有不一致。如果保罗真的教导不信主的孩子会导致一个人丧志长老资格,那么长老团队常常会为谁的行为更纯正而争吵不休。


第四,长老人选的所有条件都列在这段经文中(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温和、自守、端正、乐意接待、善于教导、不酗酒,不贪财,也不是刚信主的),这些条件都是个人的责任。同样对长老人选孩子的要求也应该符合这个个人责任的类别。如果要求长老的孩子具备虔敬的得救信仰,其实是要求长老为他人的救恩负责任,这样的教导是我在圣经中没有发现的。



结论


所以,我认为提摩太前书1章3节和提多书1章提到的,都是要求长老的孩子具备普通顺服的行为。上帝的创造中,父母管教、榜样、权威、仆人式的领袖角色都会对孩子的行为产生很大的影响。保罗并没有具体说明每个情况下是怎样的,也没有例举所有会导致取消长老资格的情况。然而,一般情况是很清楚的:


如果孩子还住在家里,也在父亲的权威之下,他的行为不能是不道德或是不服管教的悖逆。[10]保罗并没有对长老和他的孩子有比一般基督徒父亲和儿女更高的要求,但是只有对孩子具有正确管教的父亲才能成为长老。[11]


求神赐给我们教会的牧师和长老有带领教会和牧养家庭的恩典和智慧。[12]


尾注

  1. 道格拉斯威尔逊(Douglas Wilson),《牧师的孩子》(“The Pastor’s Kid”,收录于Credenda/Agenda, vol. 2, no. 3. )

  2. 亚历山大‧斯托其,《按着圣经做长老》(Biblical Eldership: An Urgent Call to Restore Biblical Church Leadership),刘志雄译,天粮出版社。

  3. 约翰‧加尔文《<提摩太前书><提多书>和<腓利门>书注释》(大激流城: Eerdmans, 1948)

  4. 同上,293页。

  5. 约翰‧斯托特《捍卫真理:<提摩太前书><提多书>对今天的意义》(Guard the Truth: The Message of 1 Timothy and Titus),InterVarsity出版社, 1996年版98页。

  6. 威廉‧孟思恩(William D. Mounce),《教牧书信》 (Pastoral Epistles), WCB (Dallas: Word, 2000), 180页.

  7. 正如安德鲁斯‧科斯敦伯格写到“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教导教牧书信,如果作者有两个不同的观点是很不寻常的,就像在提前3:4比较宽松的“顺服”与多1:6比较严格“信主”的要求。这使得在阅读多1:6节中的“信主”时,我们的假设是“信主”或“顺服”即要符合提前3:4的意思。”参见http://www.biblicalfoundations.org/?p=36,以及作者在《解经者的圣经注释》中有关提摩太前后书和提多书的内容,另见 《在神中的婚姻与家庭》 (Crossway, 2004)。

  8. 斯托得著,《捍卫真理》(Guard the Truth),

  9. 道格拉斯威尔逊(Douglas Wilson),《牧师的孩子》(“The Pastor’s Kid”,收录于Credenda/Agenda, vol. 2, no. 3. )

  10. 见Knight《教牧书信注释》161页,他对保罗提到的孩子是指处于父母权威之下的孩子。

  11. 同上,290页。

  12. 我希望感谢Ray Van Neste, 汤姆‧施赖纳, 和安德鲁斯‧科斯敦伯格对本文初稿作出的反馈。


作者:Justin Taylor

Justin Taylor是十架路出版社(Crossway)的高级副总裁,负责该出版社的图书出版工作。他同时也是“跨越两个世界“(Between Two Worlds)这一博客的博主。


翻译肢体: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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